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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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08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張碧姿
被   告  劉丞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豐交簡字第28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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