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4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火傳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5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火傳為天稘(起訴書誤載為天「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下稱天稘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基山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登記負責人係被告之配偶楊錦勳,下稱基山元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7日辦理解散登記)之實際負責人,天稘公司與基山元公司均係從事保健食品之販售業務。被告明知商品條碼編號0000000號(按:公司前置編碼)之申請使用廠商係基山元公司,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已於100年1月31日之使用期限屆滿後,終止該條碼之使用並回收條碼,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自100年2月間起,將上開0000000號條碼提供予不知情之 陳明陽 設計工作室及振新設計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振新公司),印刷在天稘公司製造之優品水溶鈣、維補B50(藍色、橘色包裝)、減三多、天然多酚、新格林-101、新高效能、固力優、攝泉道、制丸荃、慎滑健等保健食品之包裝盒上,或委託不知情之昱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沅公司),將0000000號條碼打印在生產之滋寶-U膠囊(60、100粒裝)、新月儷婷、新高效能、維補B50(橘色包裝)、新明原、蜂膠600等膠囊保健食品之包裝盒上,並販售予全國各地藥局,提供消費者購買,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基山元公司。嗣於101年2月21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搜索票至天稘公司搜索查獲,扣得印刷商品條碼0000000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含包裝盒)、附表二所示之產品包裝盒,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陳明陽、振新公司負責人 劉永平 、昱沅公司副總經理 蔡順凱 之證述;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GS1號碼登記證書、滋寶U膠囊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及滋寶U膠囊包裝盒照片2張、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0年8月24日會字第0000000號函、基山元公司基本資料、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及現場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㈠商品條碼申請需繳申請費及年費,凡此種種均必於公司之會計帳冊及財務報表上出現而得以讓被告知悉,顯見基山元公司所屬使用期限屆滿之商品條碼係由被告授意用於如起訴書所載天稘公司所生產之保健食品外包裝上。㈡被告於101年2月21日調查局詢問時業已明確自承:天稘公司繼續使用基山元公司條碼是為讓各販售商品之藥局便於管理公司產品的品名、價格、規格等語。益加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並同意員工在天稘公司商品上打印使用期限業已屆滿之基山元公司條碼,便於管理使用並節省公司費用支出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天稘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基山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天稘公司與基山元公司均係從事保健食品之販售業務,扣案之天稘公司生產之產品及包裝盒上(如附表一、二所示),打印有基山元公司原申請但已於100年1月31日到期之商品條碼00000000節,惟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天稘公司有申請商品條碼0000000使用,並無使用他公司條碼之動機或必要,附表一、二所示之產品原均係由基山元公司生產,並使用基山元公司之商品條碼0000000,該產品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改掛以天稘公司名義生產,然天稘公司員工 林玟佑 未予注意區別,仍誤用舊條碼0000000,伊並無指示林玟佑援用舊條碼。林玟佑會將外包裝設計稿給伊看,但伊只看產品文字描述有無描述到療效及成分是否正確,其他部分伊沒注意,伊對條碼誤用此事並不知情,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等語。
五、本院查:
㈠、被告為天稘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基山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天稘公司與基山元公司均係從事保健食品之販售業務,基山元公司已於99年12月7日辦理解散登記。本件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產品包裝盒上之生產公司係印製天稘公司,然卻打印基山元公司原申請但已於100年1月31日到期之商品條碼0000000等情,為被告所坦承,且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包裝盒照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GS1號碼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0年8月24日會字第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現場蒐證照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4至165頁、偵卷第11、12、14、27至
29、35至37、50至52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公訴意旨雖稱昱沅公司亦有負責打印商品條碼一節,惟昱沅公司並無從事印刷條碼,而是受天稘公司委託生產製造膠囊,此經證人蔡順凱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6、17、74頁),復有滋寶U膠囊委託製造合約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5頁),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證人即天稘公司員工林玟佑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於94至101年間擔任天稘公司之行銷助理,負責產品的外包裝處理(有關設計審查、商品條碼編排及印刷等)。天稘公司及基山元公司均係被告所經營,營業範圍均是生物保健食品的行銷,伊的勞健保是掛在天稘公司,但伊的業務範圍也包含基山元公司的業務,天稘公司及基山元公司產品之外包裝處理均是伊一人負責,外包裝上的條碼也是伊拿給設計公司排列在外包裝盒上。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品名均是基山元公司的產品,基山元公司解散、停業後,這些產品則併到天稘公司,改掛天稘公司生產。天稘公司有關商品條碼的業務係由 孫美玲 處理,孫美玲不用跟伊說明有關條碼的業務。公司前輩有提過天稘公司就用天稘公司的條碼,基山元公司就用基山元公司的條碼,但伊不是很清楚條碼代表的意義,也沒將條碼與公司劃上等號,所以伊雖然知道基山元公司解散了,但伊沒想這麼多,因基山元公司的條碼已經花錢購買,伊想說可以繼續用,而附表一、二之產品品名原本即是基山元公司生產的產品,伊沒有想到那個條碼不能用,被警方查獲後才知道不能用。外包裝部分,被告會指示有關外包裝的成份、內容還有一些文字的敘述,但不會指示有關條碼的部分等語(見原審卷第195頁反面至200頁)。
㈢、參以,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其初版包裝盒上之商品條碼均為0000000,部分產品雖有改版情形,然仍使用商品條碼0000000,甚至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即使有改版情形,然仍未變更條碼(詳附表一、二「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再版日期及使用之商品條碼」欄所示),有卷附振新印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見原審卷第45、55、63、189頁)、陳明陽設計工作室函文(見原審卷第53、54、61頁)、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原審卷第57、58、167頁)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包裝盒照片可證。可見上開產品在基山元公司尚未解散前,係由基山元公司所生產,且於產品包裝盒上打印基山元公司申請之商品條碼0000000。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部分產品之包裝盒雖有改版情形,然均未變更條碼,核與證人林玟佑之證述情節相符。被告經營之天稘公司確有申請商品條碼0000000使用,本案查獲前最近一次授權期限係98年7月至101年7月間止,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GS1號碼登記證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7頁),上開產品於基山元公司解散後改掛以天稘公司名義生產,僅需使用天稘公司申請之商品條碼0000000即可,並無任何困難之處,亦無需使用過期或他公司條碼之動機或必要,且上開產品確實原為基山元公司生產,基山元公司與天稘公司均為被告經營之公司,上開產品之生產公司嗣後雖改掛天稘公司,然證人林玟佑因誤解或疏失,而仍然沿用基山元公司之條碼,確屬可能,證人林玟佑雖曾為天稘公司之員工,然現已離職,其既知悉偽證罪責甚重,尚無為迴護被告而編捏情詞之可能,綜合上開情節,本院認其前揭證述,應可採信。由此可見,被告係將產品外包裝處理交由員工林玟佑負責,其並無指示林玟佑沿用基山元公司之商品條碼0000000,況若被告有意使用0000000此一條碼,僅需指示林玟佑辦理即可,然被告卻未為任何指示,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提供過期條碼供廠商印製一節,顯非屬實。而被告身為天稘公司、基山元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公司所生產之保健食品甚多,公司大小事務自無可能均由被告親力親為,是其將產品外包裝之事項交由林玟佑處理,而對於林玟佑誤用條碼一事未為察覺,實非不可想像。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稱:基山元公司之條碼費用,於該公司之會計帳冊及財務報表會有相關記載,而使被告知悉等語,然而,基山元公司既未繳納上開條碼費用,會計帳冊自無記載之理,財務報表上亦無詳細記載關於條碼費用支出細節之可能,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所指,尚難執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從而,被告辯稱:伊並非故意冒用基山元公司之舊條碼,係公司員工不慎誤用,伊並無偽造之犯意等語,核與卷內證據相符,尚非不可採信。
㈣、證人陳明陽、劉永平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僅能證明天稘公司之產品外包裝之印刷有委由陳明陽設計工作室、振新公司處理,尚無從作為認定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之依據。此外,依卷內事證,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確有冒用基山元公司之商品條碼之犯意,本院自難僅憑產品之包裝盒打印有商品條碼0000000之客觀事實,即率爾推測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㈤、此外,天稘公司申請條碼登記,於86年7月7日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核發使用「0000000」之公司前置碼,最近到期日為104年7月6日,【期間僅循3年1期續繳使用費辦理「0000000」此編號續用,並無繳交其他額外編號費用】。另基山元公司曾於85年1月31日向前開策進會登記條碼使用,由該會授予「0000000」公司前置碼使用,其公司於99年12月解散登記,核發之條碼使用亦至100年1月31日到期終止使用,其編號由該會收回尚未核發給任一廠商等情,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103年5月9日會字第1030016號函附卷可徵(見本院卷第54頁)。由此可知,天稘公司倘若在前開附表一產品、附表二之包裝盒上,印刷天稘公司當時有效之「0000000號」之公司前置編碼,無庸向前開策進會額外支付費用。則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為節省公司費用支出,而同意員工在天稘公司商品上打印使用期限業已屆滿之基山元公司條碼等語,尚非可取。
㈥、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故就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觀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乃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共犯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於101年2月21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天稘公司繼續使用基山元公司條碼,是為讓各販售商品之藥局便於管理公司產品的品名、價格、規格等語(見偵卷第9頁背面、10頁)。惟查,本件查獲過程,係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先執行搜索,並查扣印刷商品條碼0000000如附表一所示之天稘公司產品(含包裝盒)、附表二所示之天稘公司產品包裝盒後,再為被告製作調查筆錄,並在製作調查筆錄時,詢問被告「商品條碼0000000之使用起迄期限為何?是否已期滿終止並經商品條碼策進會回收條碼使用權利?」之問題後,被告始有「天稘公司繼續使用基山元公司條碼,是為讓各販售商品之藥局便於管理公司產品的品名、價格、規格」等語之供詞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及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委託保管清冊及101年2月21日被告之調查筆錄在卷(見偵查卷第8至10頁背面、第27至32頁)。而被告嗣後於檢察官偵訊、法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知悉基山元公司商品條碼使用期限屆滿,而繼續使用」等語,是被告前開調查筆錄中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何況,參之被告並無「節省公司費用支出」而使用已失效基山元公司條碼之動機(參前開理由欄五、㈤部分),且本案查無其他確實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在調查處之自白屬實,自尚難僅憑被告於前開調查處之一度自白,遽認被告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上訴意旨所認被告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其所憑之證據,均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涉犯前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審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檢察官如提起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之理由以「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附表一:扣案之產品(含包裝盒)┌──┬─────┬──┬──┬────┬──┬────┬─────────┬───────┐│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打印之商│保存│打印之有│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基山元公司解散││││││品條碼│期限│效日期│再版日期及使用之商│前,使用之商品│││││││││品條碼│條碼│├──┼─────┼──┼──┼────┼──┼────┼─────────┼───────┤│1│滋寶-U│瓶(│44│0000000│3年│104年1│①100年3月18日;│0000000││││100││││月4日│0000000│││││粒裝│││││②100年12月21日;│││││)│││││0000000││││││││││③101年4月12日;││││││││││0000000││├──┼─────┼──┼──┼────┼──┼────┼─────────┼───────┤│2│蜂膠-600│瓶(│15│0000000│3年│103年12│①99年12月14日;│0000000││││100││││月12日│0000000│││││粒裝│││││②100年5月5日;│││││)│││││0000000││││││││││③100年12月21日;││││││││││0000000││├──┼─────┼──┼──┼────┼──┼────┼─────────┼───────┤│3│優品水溶鈣│瓶(│57│0000000│3年│104年1│①100年4月12日;│0000000││││180││││月9日│0000000│││││粒裝│││││②100年5月30日;│││││)│││││0000000││││││││││③101年4月2日;││││││││││0000000││││││││││④101年7月10日;││││││││││0000000││├──┼─────┼──┼──┼────┼──┼────┼─────────┼───────┤│4│維補B50(│瓶(│70│0000000│3年│103年11│①100年6月;│0000000│││藍色包裝、│60粒││││月25日│0000000││││錠劑)│裝)│││││②101年2月;││││││││││0000000││││││││││③101年10月;││││││││││0000000││├──┼─────┼──┼──┼────┼──┼────┼─────────┼───────┤│5│新高效能│瓶(│51│0000000│3年│104年2│①99年12月;│0000000││││120││││月8日│0000000│││││粒裝│││││②100年1月;│││││)│││││0000000││││││││││③100年10月;││││││││││0000000││││││││││④100年12月;││││││││││0000000││││││││││⑤101年3月;││││││││││0000000││├──┼─────┼──┼──┼────┼──┼────┼─────────┼───────┤│6│維補B50(│瓶(│56│0000000│3年│103年11│①101年11月;│0000000│││橘色包裝、│60粒││││月3日│0000000││││膠囊)│裝)│││││││├──┼─────┼──┼──┼────┼──┼────┼─────────┼───────┤│7│新明原│瓶(│34│0000000│3年│104年2│①100年4月20日;│0000000││││60粒││││月8日│0000000│││││裝)│││││②100年8月15日;││││││││││0000000││├──┼─────┼──┼──┼────┼──┼────┼─────────┼───────┤│8│減三多│瓶(│21│0000000│3年│104年1│①101年2月3日;│0000000││││60粒││││月12日│0000000│││││裝)│││││②101年2月21日;││││││││││0000000││││││││││③101年11月12日;││││││││││0000000││├──┼─────┼──┼──┼────┼──┼────┼─────────┼───────┤│9│滋寶-U│瓶(│17│0000000│3年│104年1│①101年1月19日;│0000000││││60粒││││月4日│0000000│││││裝)│││││││├──┼─────┼──┼──┼────┼──┼────┼─────────┼───────┤│10│新月儷婷│瓶(│15│0000000│3年│103年11│①100年5月5日;│0000000││││100││││月17日│0000000│││││粒裝││││││││││)│││││││├──┼─────┼──┼──┼────┼──┼────┼─────────┼───────┤│11│天然多酚│瓶(│61│0000000│3年│103年12│①99年12月29日;│0000000││││100││││月2日│0000000│││││粒裝│││││②100年5月5日;│││││)│││││0000000││││││││││③101年4月13日;││││││││││0000000││├──┼─────┼──┼──┼────┼──┼────┼─────────┼───────┤│12│新格林-101│瓶(│56│0000000│3年│103年12│①100年4月20日;│0000000││││60粒││││月30日│0000000│││││裝)│││││②101年2月21日;││││││││││0000000││├──┼─────┼──┼──┼────┼──┼────┼─────────┼───────┤│13│固力優│瓶(│64│0000000│3年│103年11│①99年12月20日;│0000000││││100││││月28日│0000000│││││粒裝│││││②100年8月15日;│││││)│││││0000000││││││││││③101年12月5日;││││││││││0000000││├──┼─────┼──┼──┼────┼──┼────┼─────────┼───────┤│14│攝泉道│瓶(│17│0000000│3年│104年1│①100年8月2日;│0000000││││60粒││││月12日│0000000│││││裝)│││││││├──┼─────┼──┼──┼────┼──┼────┼─────────┼───────┤│15│制丸荃│瓶(│65│0000000│3年│104年1│①100年8月2日;│0000000││││60粒││││月16日│0000000│││││裝)│││││②101年11月12日;││││││││││0000000││├──┼─────┼──┼──┼────┼──┼────┼─────────┼───────┤│16│ 慎華健 │瓶(│28│0000000│3年│103年12│①101年2月21日;│0000000││││60粒││││月12日│0000000│││││裝)│││││││└──┴─────┴──┴──┴────┴──┴────┴─────────┴───────┘附表二:扣案之包裝盒┌──┬─────┬──┬──┬────┬──┬────┬─────────┬───────┐│編號│包裝盒品名│單位│數量│打印之│保存│打印之有│基山元公司解散後,│基山元公司解散││││││商品條碼│期限│效日期│再版日期及使用之商│前,使用之商品│││││││││品條碼│條碼│├──┼─────┼──┼──┼────┼──┼────┼─────────┼───────┤│1│滋寶-U(│個│1│0000000│3年│無│①100年3月18日;│0000000│││100粒裝)││││││0000000││││││││││②100年12月21日;││││││││││0000000││││││││││③101年4月12日;││││││││││0000000││├──┼─────┼──┼──┼────┼──┼────┼─────────┼───────┤│2│維補B50(│個│1│0000000│3年│103年11│①100年6月;│0000000│││藍色包裝、│││││月25日│0000000││││錠劑)││││││②101年2月;││││││││││0000000││││││││││③101年10月;││││││││││0000000││├──┼─────┼──┼──┼────┼──┼────┼─────────┼───────┤│3│維補B50(│個│1│0000000│3年│103年11│①100年11月;│0000000│││橘色包裝、│││││月3日│0000000││││膠囊)││││││││├──┼─────┼──┼──┼────┼──┼────┼─────────┼───────┤│4│仙妮-彩之│個│1│0000000│3年│104年1│①99年12月14日;│0000000│││顏│││││月9日│0000000││├──┼─────┼──┼──┼────┼──┼────┼─────────┼───────┤│5│ 博之健 │個│1│0000000│3年│103年12│①99年12月;│0000000││││││││月1日│0000000││││││││││②100年8月;││││││││││0000000││├──┼─────┼──┼──┼────┼──┼────┼─────────┼───────┤│6│優立清│個│1│0000000│3年│103年10│印刷廠商未處理條碼│0000000││││││││月28日│印製││├──┼─────┼──┼──┼────┼──┼────┼─────────┼───────┤│7│ 天麗青 春素│個│1│0000000│3年│無│①100年5月5日;│0000000│││││││││0000000││││││││││②102年1月24日;││││││││││0000000││├──┼─────┼──┼──┼────┼──┼────┼─────────┼───────┤│8│速保康│個│1│0000000│3年│103年10│未改版│0000000││││││││月25日│││├──┼─────┼──┼──┼────┼──┼────┼─────────┼───────┤│9│新樂E│個│1│0000000│3年│104年1│未改版│0000000││││││││月10日│││├──┼─────┼──┼──┼────┼──┼────┼─────────┼───────┤│10│ 舒敏多 │個│1│0000000│3年│104年2│未改版│0000000││││││││月1日│││├──┼─────┼──┼──┼────┼──┼────┼─────────┼───────┤│11│寶樂通魚油│個│1│0000000│3年│103年11│①100年1月;│0000000││││││││月17日│0000000││││││││││②101年2月;││││││││││0000000││├──┼─────┼──┼──┼────┼──┼────┼─────────┼───────┤│12│ 健茹峰 │個│1│0000000│3年│103年11│①100年4月;│0000000││││││││月18日│0000000││├──┼─────┼──┼──┼────┼──┼────┼─────────┼───────┤│13│ 新德康 │個│1│0000000│3年│無│①100年4月20日;│0000000│││││││││0000000││││││││││②101年11月1日;││││││││││0000000││├──┼─────┼──┼──┼────┼──┼────┼─────────┼───────┤│14│ 益菌多多 │個│1│0000000│3年│104年1│①101年11月8日;│0000000││││││││月28日│0000000││├──┼─────┼──┼──┼────┼──┼────┼─────────┼───────┤│15│ 鯊骨力 │個│1│0000000│3年│104年2│①100年2月;│0000000││││││││月4日│0000000││││││││││②102年3月││││││││││0000000││├──┼─────┼──┼──┼────┼──┼────┼─────────┼───────┤│16│解之絡│個│1│0000000│3年│104年1│①100年8月2日;│0000000││││││││月16日│0000000││├──┼─────┼──┼──┼────┼──┼────┼─────────┼───────┤│17│女之保補精│個│1│0000000│3年│103年12│①101年10月3日;│0000000││││││││月19日│0000000││├──┼─────┼──┼──┼────┼──┼────┼─────────┼───────┤│18│滋寶-U(│個│1│0000000│3年│無│①101年1月19日;│0000000│││60粒裝)││││││0000000││├──┼─────┼──┼──┼────┼──┼────┼─────────┼───────┤│19│新高效能│個│1│0000000│3年│104年2│①99年12月;│0000000││││││││月8日│0000000││││││││││②100年1月;││││││││││0000000││││││││││③100年10月;││││││││││0000000││││││││││④100年12月;││││││││││0000000││││││││││⑤101年3月;││││││││││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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