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弘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0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毀棄損壞│拘役30日│104年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4年9│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0│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如易科│10日下午5│地方法院│法院104年度│月22日│法院104年度│月26日││察署104年度執字第││││罰金,以│時許│檢察署10│簡字第1901號││簡字第1901號│││17022號││││新臺幣1,││4年度少││││││││││000元折││連偵字第││││││││││算1日(││31號││││││││││已執畢)│││││││││├─┼────┼────┼─────┼────┼──────┼────┼──────┼────┼───┼─────────┤│2│重利│拘役30日│104年8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5年6│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如易科│11日晚間9│地方法院│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5日││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罰金,以│時許至同年│檢察署10│審訴字第744││審訴字第744│││15002號││││新臺幣1,│月21日晚間│5年度調│號││號│││││││000元折│11時許│少連偵字││││││││││算1日││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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