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5月5日、同年5月8日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1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緝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是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