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2號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藏匿人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二、三月間至同年十月間犯藏匿人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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