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郭銘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傑凱黃立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詹傑凱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二、請提出書面定期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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