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當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世當前因竊盜案件,經:㈠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6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47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士簡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7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㈦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㈧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42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㈨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㈩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4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㈦、㈧至㈨、㈩至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58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1年5月、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25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