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徐彬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402號、第3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徐彬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徐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檢驗報告足稽,足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二度通緝,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於109年6月12日開始執行殘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新北地檢109年執更庚字第2373號)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6月12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