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詹子豪 被告 邱麒睿 被告王O恩被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王瀞敏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60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黃翊哲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