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1號聲請人 王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蘇承恩 、 徐宥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王改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三、表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