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607號債權人 黃廷璋 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服務處為孫全志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