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九八旅代表人 朱永元 訴訟代理人 曾芷亭 被告 陳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因屬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34元,係在40萬元以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在地位於高雄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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