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抗字第12號抗告人即原告 傅新堃 相對人即被告 傅慶佐
傅新光 傅傳機 傅傳勝 傅傳營 傅秀雲 傅遠雄 傅遠鵬 傅新玉 傅新全 傅 凃鳳蘭 傅飛龍 黃 傅秀英 傅秀菊 傅新機 傅 馮順金 傅新介 傅惠蘭 傅美蘭 林 傅芳蘭 傅清蘭 傅櫻蘭 傅淑蘭 傅惠滿 傅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旗山簡易庭。
抗告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審判決抗告人單獨取得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之所有權,相對人則就如附圖編號B所示部分維持共有,因系爭土地分割致土地面積變動,就編號B所示土地部分,自應重新計算相對人內部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然原審判決相對人維持共有之比例乃土地分割前之舊有比例,致編號B所示部分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加不等於1,此為顯然錯誤,且與原判決明示依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割之意思不合,抗告人聲請原審裁定更正竟遭駁回,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更正原判決所載編號B部分共有比例之錯誤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裁定固以:上開事項為原告起訴狀所載,本院依原告之請求而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形等語,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抗告人於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時,於起訴狀聲明記載:「標示部分由原告傅新堃持分600/900取得面積:100.66平方公尺,其餘部分按被告傅慶佐持分3/90取得,被告傅慶耀(即被告 傅馮順金 、傅新機、傅新介、傅惠蘭、傅美蘭、 林傅芳蘭 、傅清蘭、傅櫻蘭、傅淑蘭、傅惠滿及傅俐文之被繼承人)持分25/90取得,被告傅新光持分26/180取得,被告傅傳機持分3/360取得,被告傅傳勝持分3/360取得,被告傅傳營持分3/360取得,被告傅秀雲持分3/360取得,被告傅遠雄持分10/180取得,被告傅遠鵬持分10/180取得,被告傅新玉26/180取得,被告傅新全1400/9000取得,被告 傅凃鳳蘭 持分3/360取得,被告傅飛龍持分3/360取得,被告黃傅秀英持分3/360取得,被告傅秀菊持分3/360取得,由於被告傅慶佐等15名共同使用中堂,如被告傅慶佐等15名,不便分割時,一分割方案圖實際使用位置分割給被告等取得,以上按各共有人持分面積適當分割之」等語,抗告人起訴狀記載方法雖有使人誤認相對人共有比例之可能,惟觀諸其記載內容探詢當事人真意,仍應係指依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持分面積分割。況且,系爭土地分割前抗告人與相對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因系爭土地分割前、後之共有關係有異動,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自有不同,殊難再按系爭土地分割前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作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且法院本應職權審酌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分割方案是否適當,原判決就附圖編號B部分之土地由相對人按土地分割前之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致相對人共有附圖編號
B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不等於1,自屬判決之顯然錯誤,且致無從辦理登記,縱係當事人之過失就各相對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面積記載有誤,仍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揆諸前揭說明,原判決自有顯然錯誤之情形,原裁定以係依原告請求為判決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應予廢棄,非無理由,又為兼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95條、第8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李怡諄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圖:高雄縣(市)○○地政事務所100年3月4日複丈成果圖。
附表:
⒈抗告人傅新堃:600/9000。
⒉相對人傅慶佐:3/90。
⒊相對人傅馮順金、傅新機、傅新介、傅惠蘭、傅美蘭、林傅芳蘭、傅清蘭、傅櫻蘭、傅淑蘭、傅惠滿及傅俐文:25/90。
⒋相對人傅新光:26/180。
⒌相對人傅新玉:26/180。
⒍相對人傅傳機:3/360。
⒎相對人傅傳勝:3/360。
⒏相對人傅傳營:3/360。
⒐相對人傅秀雲:3/360。
⒑相對人傅凃鳳蘭:3/360。
⒒相對人傅飛龍:3/360。
⒓相對人黃傅秀英:3/360。
⒔相對人傅秀菊:3/360。
⒕相對人傅遠雄:10/180。
⒖相對人傅遠鵬:10/180。
⒗相對人傅新全:1400/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