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民國95年7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