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蕭聲威
46號2樓
S.A.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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