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楊明華 相對人 楊洪寶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楊洪寶羡全部家屬系統表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選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全部家屬同意書(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三、聲請人、關係人之健康體檢表、財產總歸戶資料(請到稅捐稽徵處查詢)。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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