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棋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俊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4年度偵緝字第55號被告曾俊棋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居彰化縣彰化市○○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俊棋係役齡男子,應接受臺中市民國103年第e001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而曾俊棋之母 詹玉英 於103年
8月8日收受該徵集令後,告知曾俊棋應如期於103年8月19日前往臺中火車站出口處接受徵集入伍,曾俊棋因而得知應如期接受徵集,並於徵集前返回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住處。詎曾俊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於103年8月19日凌晨1、2時許,自臺中市○區○○○路○○○號
4樓之1離家後未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徵集,亦未補行申請延期徵集,而未接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俊棋於本署偵訊時自白不諱,並有詹玉英於本署偵詢時之證述可資佐證,復有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徵集無故未到家庭訪查紀錄表影本、臺中市103年第e0
01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影本、臺中市南區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申請書影本、役男役政註記資料維護(役政註記:失蹤人口)報表影本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檢察官黃裕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仲薇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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