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薛麗雯
薛淳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長生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從華 被告SANJUANVERONICANARVAJA(中文譯名: 菲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2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SANJUANVERONICANARVAJA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玉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