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毓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毓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另依通常程序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琇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