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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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雪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晶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6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提出陳報狀提出上訴,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上開規定及司法解釋意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