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蔡勝龍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因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共約554平方公尺(計算式如附表),以系爭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原告因此項聲明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3,200元【計算式:5,8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5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3,213,20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1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
┌──┬──────────────┬─────────────┐│編號│建物門牌號碼│原告主張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臺南市○○區○○里○○0000號│90平方公尺│├──┼──────────────┼─────────────┤│2│臺南市○○區○○里○○00號│80平方公尺│├──┼──────────────┼─────────────┤│3│臺南市○○區○○里○○00號│100平方公尺│├──┼──────────────┼─────────────┤│4│臺南市○○區○○里○○00號│90平方公尺│├──┼──────────────┼─────────────┤│5│臺南市○○區○○里○○00號│24平方公尺│├──┼──────────────┼─────────────┤│6│臺南市○○區○○里○○00號│70平方公尺│├──┼──────────────┼─────────────┤│7│臺南市○○區○○里○○00號│90平方公尺│├──┼──────────────┼─────────────┤│8│臺南市○○區○○里○○00號│10平方公尺│├──┴──────────────┼─────────────┤│總計│554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