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珮瑄
送達地址: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326號、112年度偵字第16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4033、4658、5350、783
5、8087、8317、9476、15653、16406、17171、17605、20934、2433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12125、1714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66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巳○○知悉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其於民國111年7月底,由網路得知提供1個帳戶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竟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依指示至銀行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後,在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公園附近,將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巳○○知悉有3人以上共犯),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或存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旋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巳○○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及在本院之自白。㈡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
㈢本案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台新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
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至31部分,移送併案案
號對照表如附表二所載)與本案已起訴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僅於本院自白洗錢犯行,於偵查中未自白洗錢犯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故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貿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幫助詐欺
集團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詐欺取財、洗錢,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和解或賠償,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無業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查被告否認本案已獲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丁○○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丁○○、陳銘鋒、卓巧琦、林思吟、詹于槿、 劉昱吟 、 莊富棋 、 錢義達 、 蔡景聖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期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祐涵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證據出處1己○○(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5日8時29分許30萬元㈠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6326卷第58至60頁)㈡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111偵26326卷第61至72頁)2申○○詐欺集團成員以代操作股票及虛擬貨幣行騙,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29日19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2分許)3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14卷第7至10頁)㈡新臺幣轉帳單據(112偵1614卷第57頁)3壬○○【併案1】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2時25分、26分許許10萬元、1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033卷第28至33頁)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網站、線上客服等截圖(112偵4033卷第40至47頁)111年8月27日13時21分許10萬元、10萬元111年8月29日13時16分許9萬元4A○○【併案1】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7日13時31分、44分許5萬元、5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之指述(112偵5350卷第7至13頁)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A○○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5350卷第42、43至65頁)5黃○○【併案1】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平台APP行騙,致黃○○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7日11時28分、29分、30分、42分許1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3500元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658卷第25至30頁)㈡黃○○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假投資平台截圖(112偵4658卷第37至54、59至61、62頁)6酉○○【併案2】詐欺集團成員刊登假求職廣告,以LINE與酉○○聯繫,佯稱:跟著本部長- 高謙 操作,存錢越多賺錢越多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7日11時25分許5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856卷第7至17頁)㈡存簿影本、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2856卷第34至39、43至52頁)同日11時26分許(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此部分犯罪事實)5萬元7午○○(未提告)【併案3】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2時49分許15萬元㈠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856卷第25至26頁)㈡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2856卷第53至59、61頁)8卯○○【併案4】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19時2分許1萬元、3200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112偵8317卷第67至71頁)㈡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假投資網站(112偵8317卷第109至117頁)9地○○【併案4】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平台APP行騙,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15時16分許4萬12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述(112偵8087卷第35至38頁)㈡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8087卷第47至55頁)10辰○○【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3時41分許30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17至19頁)㈡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12偵790卷第135頁)㈢假投資網站、假求職網站、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790卷第145至195頁)11玄○○(原名 陳雅馨 )【併案5】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與玄○○聯繫,佯稱:使用所提供之網站搶商品可賺差價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7日16時34分許、18時43分許1萬元、4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21至23頁)㈡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790卷第203至213頁)12E○○【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29日18時19分許1萬5100元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25至27頁)㈡E○○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790卷第281至285頁)13丙○○【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12時15分許5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31至34頁)14天○○【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20時21分許3萬9015元(含手續費)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35至39頁)㈡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790卷第298至305頁)15庚○○【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30日12時41分、50分許28萬元、2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41至43頁)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庚○○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790卷第425、431至446頁)16辛○○(未提告)【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8時2分許2萬5千元㈠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45至46頁)㈡假投資網站、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790卷第403至405頁)17丑○○(未提告)【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12時2分、3分許5萬元、3萬9千元㈠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47至48頁)㈡丑○○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2偵790卷第229至263頁)18D○○【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20時4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35分,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1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49頁)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2偵790卷第351、355頁)19B○○【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B○○陷於錯誤,而存款或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12時52分許3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51至57頁)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假投資網站、B○○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截圖(112偵790卷第369至371、377至391頁)同日17時24分、25分、48分許1萬元、1萬元、3萬元20宇○○【併案5】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2時49分許1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0卷第59至63頁)㈡ 張偉晴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假投資網站交易平台截圖(112偵790卷第320至325、329至345頁)21乙○○【併案6】詐欺集團成員以假蝦皮網站行騙,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21時36分許3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9476卷第19至25頁)㈡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網路銀行轉帳紀錄(112偵9476卷第99至117頁)22甲○○○【併案7】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7日13時37分許1萬5200元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9266卷第25至26頁)㈡網路銀行轉帳紀錄(112偵29266卷第52頁)23癸○○【併案8】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1時7分許2萬5千元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2125卷第13至17頁)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詐欺集團提供之線上合作契約書、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112偵12125卷第89、93、89、90至92頁)111年8月26日16時49分許(匯入本案中信帳戶時間為同月29日8時59分許)2萬5千元24戊○○(未提告)【併案8】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30日12時58分許5萬元㈠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2125卷第19至21頁)㈡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112偵12125卷第109至113頁)25戌○○(未提告)【併案8】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25日10時59分、11時1分、14分許200萬元、22萬5千元、2萬5千元㈠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7144卷第7至8頁)㈡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內容(112偵17144卷第35、52頁)26未○○(未提告)【併案9】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7日18時2分、3分許5萬元、4萬元㈠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5653卷第49至56頁)㈡未○○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12偵15653卷第107至113頁)27C○○【併案10】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C○○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9日14時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50分許)13萬9724元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406卷第11至13頁)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C○○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12偵16406卷第35、39至45頁)28宙○○【併案11】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29日15時33分許4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7171卷第9至10頁)㈡證人即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12偵17171卷第27至44頁)29子○○【併案12】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27日13時3分許(本案中信帳戶)3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7605卷第15至16頁)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子○○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12偵17605卷第201、203頁)111年8月30日12時7分許(本案台新帳戶)5萬7千元30寅○○【併案13】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網站行騙,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111年8月26日14時20分許3萬元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9034卷第9至13頁)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寅○○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12偵29034卷第117至125頁)31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施亥○○)【併案14】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博弈網站行騙而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111年8月29日14時47分許8萬元㈠告訴人亥○○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4332卷第11至17頁)㈡網路銀行轉帳資料(112偵24332卷第34頁)附表二:移送併辦案號對照表移送併辦案號簡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33、4658、5350號併案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號併案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35號併案3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87、8317號併案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號併案5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76號併案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66號併案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125、17144號併案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35號併案9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6號併案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171號併案1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05號併案1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34號併案13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32號併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