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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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82號
原告 邱彥修
被告 徐禎謙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下方、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點第六項之記載,應分別增列及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