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38號

原告 張渝婧

訴訟代理人 張森焜

被告 吳英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三)即第3頁第20行,關於「119,5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2,321元」;事實及理由欄五、(八)即第8頁第14行,關於「6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000元」;事實及理由欄六即第9頁第12、13行,關於「由原告負擔70%、被告負擔30%之過失責任」,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30%、被告負擔70%之過失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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