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盧情修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楊媛婷 律師

王勝寬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明莉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臻

訴訟代理人 余吉富

被告 洪采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12時30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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