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3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盧情修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楊媛婷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明莉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臻
訴訟代理人 余吉富
被告 洪采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12時30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