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6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WOLMARANSBELINDA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英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履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6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WOLMARANSBELINDA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英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