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6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WOLMARANSBELINDA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英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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