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87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簡文芳

上訴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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