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樓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原名 陳俊 乙○○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0三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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