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6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24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38號、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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