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荷歡設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