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8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6月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4年訴字第96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616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嗣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1010號、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且經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