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