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1,47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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