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7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莊文旭
       江慶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詢問簡答表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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