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2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范綱良 被告 湯德茂
湯德發 湯德興 湯德旺 湯阿森 湯金絨 湯金絲 訴訟代理人 廖添生 被告 湯金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位於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專屬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被告湯金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湯德茂與原告成立現金卡使用契約,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86,493元及利息,迄未清償,而訴外人即被告湯德茂父親 湯廷傳 死亡時遺有系爭不動產,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未拋棄繼承,依法共同繼承系爭不動產,應繼分各為8分之1,惟被告湯德茂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系爭不動產仍為被告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強制執行被告湯德茂繼承之應繼分以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即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必要,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湯德茂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就被繼承人湯廷傳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繼分各8分之1比例分配。㈡被代位人即被告湯德茂於前項所分得價金,原告得於86,493元及其中83,893元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訴訟費用1,000元(下稱系爭債務)範圍內代為受領。
四、被告方面:㈠被告湯德茂、湯德發、湯德興、湯德旺部分: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㈡被告湯阿森、湯金絨、湯金絲部分:希望被告湯德茂能與原告協商還款金額,不希望拍賣系爭不動產。
㈢被告湯金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查系爭不動產是原告代位被告於106年12月26日以繼承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函調系爭不動產於106年12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之申請資料查明屬實,有該所107年3月1日基信地所一字第1070001298號函附申請資料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湯德茂、湯德發、湯德興、湯德旺、湯阿森、湯金絨、湯金絲所不爭執,而被告湯金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828條第3項、第82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由原告代位被告於106年12月26日以繼承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已如前述,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調解期日行使闡明權,諭知:相對人有無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若無如何請求變價分割遺產?據原告以107年5月7日陳報狀陳稱:自被繼承人湯廷傳於90年10月15日死亡至原告於107年聲請執行,期間被告皆未辦理繼承登記,且調解期日到場之繼承人表明願依法拍賣系爭不動產,故被告應無維持系爭不動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願等情,惟被告有無維持系爭不動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願,與被告是否已合法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不同,且已到庭被告對於是否已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或謂聽不懂其意為何,或謂尚未終止,或謂隨便(見本院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未經被告全體同意終止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揆諸首開規定,系爭不動產在未合法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不得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而原告在本院行使闡明權後,仍請求以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湯德茂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產,即請求將之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繼分各8分之1比例分配,並由原告於系爭債務範圍內,代為受領被告湯德茂受分配之價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
┌──┬───────────────────┐│編號│遺產明細│├──┼───────────────────┤│1│基隆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2│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