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定書101年度刑補字第5號聲請人 江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賠償請求書」所載。
二、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江宜庭(原名「 江碧霞 」,於民國77年8月13日改名為「江宜庭」)以其從未犯罪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固提出本院65年度易票字第665號、第889號、第2094號等判決影本為證,惟觀諸上開判決所載內容均係以聲請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而違反票據法為由,判處罰金,則本件聲請顯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本院遂於101年3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依聲請人所提「賠償請求書」之「住居所」欄所載「臺北市○○○路○段○○○號4樓」送達,於101年3月19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其中1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份則置於上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於同日將該裁定依法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且聲請人已於同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領取該裁定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及派出所受理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登記簿影本1份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已於101年3月19日收受上開命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之裁定。而聲請人固以101年3月20日聲請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年度上更㈢字第202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惟觀諸該判決所載內容係針對聲請人之前夫 曾清源 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判決無罪,核與前開聲請人所提其因違反票據法經本院判處罰金案件,顯非同一案件,自無從作為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證明,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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