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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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三О號
  原   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 律師
  被   告 浩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 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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