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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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趙若棋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被告 葉人碩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之聲明其中第2項、第3項、第4項,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其中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17,700元(計算式:9,000+8,700=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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