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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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峰
李健偉
曾建勲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33號),被告等均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子○○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癸○○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三人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子○○、甲○○始終坦承全部犯行、被告 曾建勳 於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惟此部分係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斷,自無從適用本條減刑之規定,惟仍作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考,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三人於行為時分別為20餘歲及30餘歲,年輕力壯,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收水、及交付卡片等工作,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三人參與犯罪之分工方式、自 陳智識 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子○○、甲○○始終坦承犯行、被告癸○○於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其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1.被告等三人均稱其等依各自分工,可依提領贓款之1%獲得報酬,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尚有其他犯罪所得,爰據此計算犯罪所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
2.被告三人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關於洗錢標的: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被告三人雖有領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相關款項業經被告三人轉交給詐欺集團之上手,非屬被告三人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等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
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犯罪所得(未滿1元部分予以扣除)主文1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3日14時17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壬○○,假冒運動用品店及銀行人員,佯稱:因內部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每月將定期扣款,之後由銀行處理錯帳等語,導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及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3日14時49分許29,985元 李明翰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健偉①109年8月23日15時1分43秒許,在彰化縣○○鎮○○○0號鹿港鎮農會(下稱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②109年8月23日15時2分41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9,000元。③109年8月23日15時24分47秒許,在彰化縣○○鎮○○○000號彰化區漁會(下稱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④109年8月23日15時25分28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⑤109年8月23日15時26分22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⑥109年8月23日15時27分11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8,000元。⑦109年8月23日15時40分51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⑧109年8月23日15時41分41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元。附表編號1、2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19,953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19,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編號1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11,955元,故(119,000元÷119,953元)×111,955元×1%=1,110元②附表編號2被害人匯款金額7,998元,故(119,000元÷119,953元)×7,998元×1%=79元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3日15時14分許29,985元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3日15時22分許30,000元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3日15時37分許21,985元2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3日14時38分許起,撥打電話予戊○○,假冒拍賣廠商及銀行人員,佯稱:之前購買包包因操作錯誤而下訂24個,需依指示取消等語,導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3日15時20分許7,998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18時29分許起,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會計小姐出錯將訂購資料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解除會員資格及購買紀錄等語,導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4日19時28分許11,012元 連翊喬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健偉①109年8月24日19時34分24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②109年8月24日19時35分26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③109年8月24日19時36分30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000元。④109年8月24日19時57分46秒許,在彰化縣○○鎮○○○0號全家便利商店鹿港金埔崙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⑤109年8月24日19時58分53秒許,在彰化縣○○鎮○○○0號全家便利商店鹿港金埔崙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0,000元。⑥109年8月24日20時8分32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附表編號3、4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90,982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91,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①附表編號3被害人匯款金額11,012元,故11,012元×1%=110元②附表編號4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79,970元,故79,970元×1%=799元(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林慧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17時35分許起,撥打電話予林慧芳,假冒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佯稱:工作人員誤將其付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導致林慧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4日19時32分許29,985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4日19時52分許29,985元(轉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9時57分許轉入右列帳戶)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4日20時1分許20,000元5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21時32分許起,假冒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系統設定出錯,會被連續出貨扣款,需確認帳戶是否有扣款等語,導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4日22時32分許29,985元連翊喬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照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子○○、李健偉【子○○提領附表編號5及編號6⓵部分】①109年8月24日22時36分32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②109年8月24日22時37分13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9,000元(手續費5元)。③109年8月24日22時39分33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④109年8月24日22時40分4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⑤109年8月24日22時40分33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0,000元(手續費5元)。【李健偉提領附表編號6⓶⓷⓸部分】①109年8月24日23時2分43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②109年8月24日23時3分27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③109年8月24日23時4分26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6,000元(手續費5元)。④109年8月24日23時13分58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5,000元(手續費5元)。子○○部分:附表編號5、6⓵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79,97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79,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編號5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79,000元÷79,970元)×29,985元×1%=296元②附表編號6⓵被害人匯款金額49,985元,故(79,000元÷79,970元)×49,985元×1%=493元李健偉部分:附表編號6⓶⓷⓸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71,246元,本案領提71,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71,000元×1%=710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癸○○部分:附表編號5、6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51,216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50,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編號5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150,000元÷151,216元)×29,985元×1%=297元①附表編號6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21,231元,故(150,000元÷151,216元)×121,231元×1%=1,202元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21時45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己○○,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帳戶將連續扣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等語,導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⓵109年8月24日22時37分許49,985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⓶109年8月24日22時57分許26,123元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⓷109年8月24日22時59分許29,123元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⓸109年8月24日23時6分許16,000元7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18時許起,撥打電話予丙○○○,假冒網路書店及郵局人員,佯稱:之前刷卡誤給經銷商條碼,多刷了20筆,需跟郵局取消交易等語,導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及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6日18時44分許35,249元 李彩合 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松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健偉①109年8月26日18時50分3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②109年8月26日18時50分41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③109年8月26日18時51分13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④109年8月26日18時51分52秒許,在彰化區漁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8,000元(手續費5元)。⑤109年8月26日19時2分41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8,000元(手續費5元)。⑥109年8月26日19時9分6秒許,在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6,000元(手續費5元)。附表編號7、8、9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13,012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12,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編號7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78,220元,故(112,000元÷113,012元)×78,220元×1%=775元②附表編號8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7,807元,故(112,000元÷113,012元)×17,807元×1%=176元③附表編號9被害人匯款金額16,985元,故(112,000元÷113,012元)×16,985元×1%=168元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6日18時45分許29,986元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6日18時49分許12,985元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18時24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寅○○,假冒網路書局及銀行人員,佯稱:要取消分期付款的訂單等語,導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6日18時53分許10,998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6日18時55分許6,809元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鄭緯臨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18時5分許起,撥打電話予鄭緯臨,假冒網路書店及銀行人員,佯稱:之前刷卡將身分誤植為經銷商,要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退款等語,導致鄭緯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6日19時5分許16,985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22時6分許起,撥打電話予辛○○,假冒銀行人員,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帳戶被扣款,需按指示操作等語,導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6日22時35分許99,983元 鍾麗蘭 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健偉①109年8月26日22時41分8秒許,在彰化縣○○鎮○○○000號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下稱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②109年8月26日22時42分12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③109年8月26日22時43分12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④109年8月26日22時44分20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⑤109年8月26日22時45分22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⑥109年8月26日22時46分16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⑦109年8月26日22時47分15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⑧109年8月26日22時48分14秒許,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0,000元(手續費5元)。⑨109年8月27日0時13分36秒許,在彰化縣○○鎮○○○000號統一超商鹿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0,000元(手續費5元)。⑩109年8月27日0時14分54秒許,在彰化縣○○鎮○○○000號統一超商鹿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2,000元(手續費5元)。⑪109年8月27日0時33分36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號鹿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30,000元。附表編號10、11、12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212,092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212,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編號10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72,118元,故(212,000元÷212,092元)×172,118元×1%=1,720元②附表編號11被害人匯款金額9,985元,故(212,000元÷212,092元)×9,985元×1%=99元③附表編號12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9元,故(212,000元÷212,092元)×29,989元×1%=299元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6日22時43分許50,123元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27日0時7分許22,012元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17時43分許起,撥打電話予丑○○,假冒網路書店員工,佯稱:網路訂書的付款設定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相關設定等語,導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7日0時12分許9,985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20時6分許起,撥打電話予乙○○,假冒旅宿業者及銀行人員,佯稱:訂房網站被駭客入侵,之前訂房會產生一筆額外的訂單,要解除訂單只能透過網路轉帳解除等語,導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27日0時17分許29,989元同上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