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3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雄簡字第23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姚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38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上午10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證據為憑,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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