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浚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浚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65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2公克,驗餘淨重0.0418公克),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444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1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2488號卷第74頁)。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淨重0.04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418公克)無訛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99444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見同上卷第49頁)。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