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77號聲請人 黃禎祥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此為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二北院登字第二六二八三號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服務範圍,乃提請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於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內授中社字第一00000三三七七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