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寶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之「貳年拾壹年」,應更正為「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主文欄之「貳年拾壹年」,為「貳年拾壹月」之誤寫,依上開說明,自得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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