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正忠
代 理 人 賴錫卿 律師
相 對 人 亞昌工程有限公司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祖驤
人
相 對 人 伸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賀裕盛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
業安全衛生中心災害檢查、診斷證明書等以為釋明。本件聲
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開說明,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