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七七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舜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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