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盧江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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