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22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上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7年度票字第92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85年7月28日│8,434,300元│95年8月15日│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002││││││││├──┼───────┼────────┼───────┼────────┼───────┤│002│85年7月28日│12,800,000元│95年8月29日│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003││││││││├──┼───────┼────────┼───────┼────────┼───────┤│003│85年8月30日│14,800,000元│96年8月29日│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008││││││││├──┼───────┼────────┼───────┼────────┼───────┤│004│85年8月30日│12,800,000元│97年8月29日│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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