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844號聲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石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發票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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