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80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王宜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王宜玄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