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進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坤元
周 李月惠 周培鈞 周聖軒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蔡秉芳